企业名称和自然人名称相对的,企业名称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这种名称属于一种法人人身权,并且是不能转让,随法人存在而存在,随法人消亡而消亡。法人在以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抵押货款时需要使用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须通过核准登记才可以取得。 民法通则将作为人身权的法人名称权与作为财产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权相提并论,并都允许转让,恐怕是混淆了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本质区别,下面今优财务李经理为此整理了关于企业名称申请登记要遵循的原则情况。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能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需要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能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可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五、企业名称中也不能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需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核准:
1、与同一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相同,但除有投资关系的外;
2、与其它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没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要译成外文使用的,则需要企业根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用通过报工商机关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