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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办个体户企业营业执照及办理手续
发布时间:2023-10-15        浏览次数:7        返回列表
怎样申办个体户企业营业执照及办理手续

步骤: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不需要名称字号的此步可省略);  二、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非许可项目的此步可省略);  三、准备好相关材料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提交资料:  1、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身份复印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交资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不使用名称的不用提交);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面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提供查看);  5、申请人一寸半身近期像片一张(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7、计生部门证明(部份地区需要提交);  8、经营场所证明: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或产权单位盖章的所有权证复印件;  (2)所使用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签字或所有单位盖章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所有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属自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提交上述以上证明的,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5)进市场的提供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入市场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住所为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个体工商户);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属无偿提供使用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无偿使用的声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  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馆)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一般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流程如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材料准备齐全以后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以后就可以领取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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