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一、预先核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接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核准部门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并取得核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二、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分支机构所需的申请材料。
三、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商机关当场决定是否批准;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登记。
四、工商机关决定批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机关登记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六、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授权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签署);
七、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事项,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执照副本;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副本。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市、县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一、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公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登记:
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是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机关盖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的使用证。_,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终应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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