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 老师,我们老板名下有8家公司,只有一家业务多,其他公司业务不多,老板也不注销,请问税务风险大吗? 答复: 首先明确一下,税务上从来没有限制一个老板不得注册多家公司,也就是说只要是因为经营战略的需要,老板名下存在多家公司是允许的。
2. 注意风险提醒 注意风险提醒一: 每家公司业务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得有虚开发票现象。 注意风险提醒二: 由于属于关联关系,需要注意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特别是相互借款、相互销售等定价是否公允,需要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注意风险提醒三: 另外还要注意若是存在一人有限公司的话,注意不要存在财产混同的问题,避免出现无限责任的法律风险。
3. 参考政策 参考政策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以确定销售额。 参考政策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参考政策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参考政策四: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政策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参考政策六: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政策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